船舶拖带是海上拖航或海上拖带最主要的一种作业。船舶拖带可分为吊拖、绑拖和顶推三种形式。
傍拖
顶推
吊拖
船舶拖带可以在许多情况下发生。例如,某船遭受海难或者陷入浅滩,这时该船就需要拖轮帮其脱险或脱浅;驳船,失去控制的船舶、石油钻井平台和水上浮动物体,都必须依靠拖轮才能移动,船舶发生碰撞也常常引起拖带问题。根据实践,船舶拖带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生:
1.因港口的规定而发生拖带。某些国家的港口规定,船舶在港内的狭窄水道或拥挤的水域内航行,应请港内拖轮拖带航行。
2.因船舶修理。在修理之前,没有动力而无自行航行能力,这时也需要请求拖轮将该船拖往修船厂。
3.非机动船舶,为了加速航行;驳船、石油钻井平台或者其他浮动物体,为了从一水域移至另一水域,都必须请求拖轮拖带。
4.航行中的船舶,因机器发生故障而使船舶不能安全航行或无法移动时,就必须请求拖轮拖带。
5.因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难或发生碰撞事故而无法安全行驶时,也必须请求拖轮拖带至附近港口或目的港。
拖带作业要求
· 必须事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 按被拖船(物)吨位、尺寸、形状、机动性能、航程、海况及预想可能发生的情况配备拖轮;
· 对拖轮和被拖船(物)的出海要求按海事局和船检局的规定办理;
· 风级超过拖轮和被拖船(物)规定的抗风等级时,应停止出海作业;
· 机备件、燃物料的贮备应满足作业工况和时限要求;.
· 食品和淡水的贮备应满足作业和时限的要求;
· 消防、救生设备器材应保持有效,按规定配备的急救药品应齐全有效;
· 按岗位和技术要求配齐人员;
· 拖缆及工属具应与拖轮功率和被拖船(物)的吨位相匹配;
· 拖轮及被拖船(物)配备的拖缆、钩、导缆器(孔)拖桩或换缆装置应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足够强度;
· 除使用的拖缆外,尚须有足够的备用拖缆;
· 拖带无人值守的船(物)时,被拖船(物)的首部水线处应用橙红色漆涂宽300mm,长150mm的观察标志;
· 龙须缆的强度不得小于拖缆强度。
拖航前准备
· 备齐航区范围内所需的海图(引航参考图)、潮汐表、收集航区作业期间的气象、潮流、航道变化等方面资料及作业地港口有关规定;
· 船舶证书和驾机人员的技术证书应符合要求;
· 熟悉中途港、到达港的有关规章制度;
· 应对拖船和被拖船(物)或建议被拖船(物)对所有舱口、人孔、通风管、排气管、窗门等需要水密的口孔进行灵活性、水密性检查。对无人值守的被拖船(物)应将其全部孔口封塞,必要时应进行冲水试验;
· 被拖船(物)上若有吊杆、铁架(支架)等物体,应尽量放倒、固定、绑扎好;
· 拖带有人值守的船(物)应商定双方的联络信号、方法和时间;
· 制定航行计划:做好航前准备工作,包括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拟定计划航线、预计离泊日期和计划到达日期、设定沿途避风锚地及研究注意事项。
海上拖航
· 启拖时应向当地海事主管部门报告准确的启拖时间。启拖开始后仍应按要求报告船位和拖航情况;
· 遵守各项海上航行规则,显示规定号灯号型,勤于了望,谨慎驾驶;
· 拖方和被拖方昼夜均应指派专人守望拖缆情况和联络信号,对无人值守的被拖船(物),拖轮应指定人员勤于观察被拖船(物)之首部水线处的橙红色标志;
· 保证勤测船位。当航经复杂水域相遇恶劣气象时,应适当增加测定船位或相互联系的次数,甚至随时测定和联络;
· 当出现危及拖轮自身安全的意外情况时,拖轮可砍断拖缆。砍缆后,拖轮应留守在被拖船(物)附近,并及时报告所在海域的海事主管部门或直接通过高频呼叫当地的海上搜救中心,同时尽一切可能抢救被拖船(物)上的人员,紧急时,由拖轮发出求救信号。
船舶拖带是水上常见的比较经济的一种运输方式,一般说,拖船拖带的越多,运输成本越低,但往往带来拖带长度过长、宽度过宽、功率过小、航速过慢、避让操纵能力过差等缺陷。这些缺陷对在通航密度较大、流速较急、操纵水域有限的航道或航段,将严重影响其他船舶通行,不利于航道和港口通过能力的发挥,同时还将危及航行安全。因此,对船舶拖带,既要利用其积极有利的一面,又要防止其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一面,要结合港口、航道、船舶流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拖带长度、宽度,功率和最低航速等有关要素,制订科学合理的规定,作出恰当限制,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拖带的整体效益。